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未到期贷款本金129216.14元、逾期贷款本金9568.75元、利息6792.91元、复利265.31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为145843.11元;并给付以尚欠贷款本金138784.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利息为基数,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基础上加50%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息; 二、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以上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