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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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1302民初487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9678元并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1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开展门对门接送货服务,当日原告亲属又向被告代为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00元。自9月1日起,原告尽心尽责履行双方约定的委托运输事项,但是被告自2019年9月开始就拖欠原告运费至12月份,分文未付。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双方协议。为此具状起诉,希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宿州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运费29678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3元、保全费367元,合计700元,被告宿州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卓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