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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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芜湖康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弋江区新兴石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弋江区新兴石材经营部货款102205元,及以102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弋江区新兴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元,由***、***、***负担1210元,弋江区新兴石材经营部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