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创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
长沙经略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创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退还剩余广告款1721586.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创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14元,由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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