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按照年利率8.265%计算,已扣除支付5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3975%计算)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分期手续费。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计23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