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4民初26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偿还拖欠的饲料款本金14937元;二、以本金14937元为基数,向***支付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从2013年开始至今,以赊账方式向***经营的大海饲料店购买词料,共欠饲料款29937元,***于2014年1月27日偿还饲料款10000元,2018年9月28日偿还饲料款5000元。现***尚欠饲料款14937元,期间***一直向***追讨其拖欠的饲料款,但***均以没钱偿还为由拒绝支付所拖欠的剩余饲料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自2013年7月14日开始至10月25日止,以赊账方式向原告***经营的大海饲料店购买饲料,所欠款都是由被告在账单上签上被告***的名字。至今尚欠原告饲料款14937元,且经原告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以本金1493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由于利息双方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利息可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计付至判决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的饲料货款14937元; 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计算办法:从2018年9月29日起以149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计付至判决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权利人可于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寿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丽璇 书记员 吴 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