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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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184.01元及利息20288.1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8375%计); 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9元(原告预交20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15元,由被告***、***、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