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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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桂(2018)天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392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由***户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示意图上载明的0.77亩“那刷”(四至界限:东至李福照,南至李升栽,西至李福辉,北至李钢栽)的承包地在收割庄稼后返还***管理使用,不得妨碍***对“那刷”承包地的耕作;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