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桂(2018)天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392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由***户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示意图上载明的0.77亩“那刷”(四至界限:东至李福照,南至李升栽,西至李福辉,北至李钢栽)的承包地在收割庄稼后返还***管理使用,不得妨碍***对“那刷”承包地的耕作;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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