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4689.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624元,鉴定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3412元,由被告***负担30712元,财产保全费用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申请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