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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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藤县众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藤县众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70649元(租金计算至2020年2月14日止)。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436元(原告藤县众成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68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2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