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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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藤县水果技术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1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元(原告***已预交28元),由原告***负担25,被告***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