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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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8日,以13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9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12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2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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