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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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城县马山乡红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8日,以13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9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12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2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