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0000元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的利息2394651.25元);

二、若***到期之日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以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常德市天易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林权(位于石门县前进片及杨柳园片,证号:石政林证字(2010)第2617090507号,石政林证字(2010)第26170802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767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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