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69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269000元为本金,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1865元、公告费26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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