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90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62905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被告***负担1751元,原告负担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