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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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原告***提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其位于藤县的产权登记; 二、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86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