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灵川梧桐墅医院
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3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

二、***赔偿***经济损失143319.74元;

三、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630元,由***负担1202元,由***、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元(***已预交1194元,蓝桥公司已预交2122元),由***负担1515元,由***、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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