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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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搏凯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偿款本息共计12791353.94元、违约金2558270.79元和利息(以代偿款12791353.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同时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还应以12791353.94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0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所得数额为限); 二、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律师费43549元; 三、被告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搏凯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41.37元,减半收取57171元,由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搏凯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