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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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580000元、截至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93544.15元、罚息4455.52元、复利4440.1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8%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东升路X幢X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0.99元,由被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