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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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昇科技有限公司 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已扣除群力公司应缴纳的税款)3077113.22元及利息(利息以3077113.22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欠付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776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司负担70000元,上诉人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27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52元,由上诉人湖南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776元,上诉人湖南省群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7776元;鉴定费120000元,由上诉人湖南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