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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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站支行存款131,570.23元【户名:***,账号:62×××72】。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1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