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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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合计104781.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0380.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45元,减半收取计1531.72元,由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164.11元、由被告***负担336.98元,由原告***负担30.63元。鉴定费3010元,由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