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16661.92元(利息截至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以7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被告***负担983.27元,由原告***负担6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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