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16661.92元(利息截至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以7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被告***负担983.27元,由原告***负担6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