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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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易阳钢宝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福胜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三合易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2019年3月11日之前的利息653777.33元,并支付2019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13%、自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兰州易阳钢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兰州福胜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