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易阳钢宝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福胜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三合易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2019年3月11日之前的利息653777.33元,并支付2019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13%、自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兰州易阳钢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兰州福胜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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