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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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462.04元; 二、被告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报备办理兰州市西固区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逾期则按46.20元/日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最高不超过138612.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