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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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利盈弘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981716.85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98元,由沈阳利盈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