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定边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9332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2779元,两项共计116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兑付时扣除已付10000元)。

二、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451元,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赔偿款中扣除,返还给被告***。

三、由被告***的监护人高某甲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类经济损失976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承担40元,由被告***承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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