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港油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479627元人民币及利息(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年利率按6%计算,从大港油田公司最后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城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尚未支付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755197.11元人民币及利息(利率及起算时间同上),五日内返还***缴纳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支付***挖红柳款165000元的85%,即140250元。 四、上述(一)、(二)项***与***共同工程款共计1234824.11元,其中应支付***借款2682000元、水源井608440元、水源井应退10%即60844元、零碎垫付26602元、垫付税款108005.80元、300000元的利息60000元、利润分成款628174.20元,共计4174066元,减去已从长城公司领取工程款3561443.89元,***应得612622.11元,***应得622202元。***应得款减去第(三)项后为472372.11元,加上应退还的保证金100000元,共计572372.11元人民币。***应得工程款加上第(三)项后为762452元人民币。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0元,由被告长城建筑公司承担8452元、大港油田公司5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