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财保5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做出(2020)赣012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胡思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驾驶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该裁定已执行。现因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事项。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胡思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晓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晏露露

书记员余卓娜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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