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财保5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做出(2020)赣012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胡思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驾驶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该裁定已执行。现因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事项。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胡思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晓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晏露露 书记员余卓娜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