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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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2020)京02民终4062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0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00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腾翔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房屋租金882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275625元; 三、驳回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46元,由北京腾翔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57元(已交纳),由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负担7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北京腾翔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负担263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6元,由北京腾翔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29元(已交纳),由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负担4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