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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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汇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汇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一宗(权证号为岳市国用<2006>第K084号)、房产六处(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5××88、15××89、15××90、15××91、15××92号)、机器设备(以湘天翔会所<2006>评报字第043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一机器设备清查明细表》所列为准)等资产,并搬离厂区; 二、被告湖南汇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占用费458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370元,由原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负18198元,被告湖南汇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