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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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合理开支208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网站www.freshlady.cn首页上连续48小时发表声明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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