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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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扬辉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白银款人民币24,639,395.65元、利息人民币1,285,974.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24,639,395.65元为基数、15%为年利率计算至白银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427元,由被告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扬辉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