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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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7552元,并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3125元; 三、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原告负担166元,被告***负担1356元(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