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达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永州市达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471371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14713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息随本清; 二、原告永州市达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领取第一项标的款时提供1529549元的税务发票; 三、驳回原告永州市达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72元,减半收取96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36元,由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