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泽县云峰彩钢复合板厂 |
| 类型 |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晋1026民督2号 申请人:安泽县云峰彩钢复合板厂,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府城镇义唐村腰庄。 法定代表人:侯冬军,系该厂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山西省安泽县人,现住安泽县。 申请人安泽县云峰彩钢复合板厂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泽县云峰彩钢复合板厂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购买彩钢材料,经结算价款为3000元。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能给付。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一份。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材料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泽县云峰彩钢复合板厂材料款3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晓妍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 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