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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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伊犁中通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即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合同复工复产;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后期工程款。 二、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程封顶时的工程款912,108元(注:7,812,000元-6,899,8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享有对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县、2号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的停工损失1,089,8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00元,由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20元,由被告伊犁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