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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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兰县银河东路尚品数码耗材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3392号 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尚品数码耗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 被告:贺兰县途达汽车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李xxx,系贺兰县途达汽车生活馆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尚品数码耗材店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银河东路尚品数码耗材店负担。 审判员郝永春 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孟 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