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330681YS0019638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各附件); 二、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迟延修复商品房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50642.5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由***负担1662元,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