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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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荔湾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忠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荔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重庆市忠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398643.03元,并以代偿款项1398643.0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重庆市忠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分别享有的重庆荔湾贸易有限公司的99%、1%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7元,减半收取8698.50元,由重庆荔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