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智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智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413,720.00元。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的违约金,由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公司以其实际所欠佣金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和上述第一项佣金一并向原告上海智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前款计算方法另行计算,由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公司向原告上海智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智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70.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8,120.3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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