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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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大峪口煤炭储售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东方长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朔州东方长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怀仁市大峪口煤炭储售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煤款2391716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15318.66元,本息合计3507034.66元; 二、被告朔州东方长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怀仁市大峪口煤炭储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直至还清全部2391716元剩余煤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的计算方式计算产生的利息。 以上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朔州东方长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