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嘉昶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驿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嘉昶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驿分理处借款本金48000000元、借款利息9847860.16元(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及律师代理费80000元,共计57927860.16元;并自2019年11月9日起支付利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96%计算,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96%计算复利)。 二、被告兰州嘉昶建材有限公司若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驿分理处有权以被告兰州嘉昶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甘肃省榆中县料场的14万吨铁精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登记编号:榆动押2017-620123000003号); 三、被告兰州嘉昶建材有限公司若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清水驿分理处应先就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实现权利,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39元,由被告兰州嘉昶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