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5,02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为: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坐落于:农安镇宝塔街东侧凯德花园4栋l层14门,层数:2层,建筑面积为:224.25m: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及***提供的房产证为: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XXXX号房所有权人为***,房屋坐落于:凯德花园4号综合楼;层数:2层;建筑面积为:167.75m:;用途为:商业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8.84元,减半收取8,75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