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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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医院 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2250.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3242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9.00元,由原告***负担92.00元,被告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3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3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