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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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90元,由被告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