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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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382.13元、复利2.80元,合计503384.94元(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财产保全费3037元,合计745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