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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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辉饲料有限公司 高邮市双俞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明辉饲料有限公司支付10026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明辉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计31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