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粮饲料(沛县)有限公司 无棣德昊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鑫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即“驳回原告无棣德昊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中粮饲料(沛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无棣德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8362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2元,合计24324元,由中粮饲料(沛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