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402963元,并分别以18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以58296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腾空位于肥东县土产大楼房屋(不含附属仓库、大楼底层过道及过道北一间原烟花爆竹批发部)、恢复原状,并返还给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每年1820000元租金标准向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租赁的房屋返还之日止。 上述一、二、三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0600元,反诉受理费18961元,均由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